第二节 如何能学好民法
一、民法学科的特点
1、在法学体系中,民法的内容是最为庞大和复杂的,民法的内容可谓博大精深。
2、我国民事立法中,目前尚没有制定民法典。在我国发挥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民法通则》,另外还有单行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以及综合性单行法,如《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基本法律的司法解释,如《通则意见》、《合同法意见》、《继承法意见》、《担保法意见》等;另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中一些具体制度的司法解释,如《公民名誉权纠纷的解释》、《公民名誉权纠纷的解答》、《公民借贷纠纷若干意见》等,还有一部分是对典型案例的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因此,还有许多商事法律规范也对民事关系起着规范指导作用。
3、司法实践中,民事关系也错综复杂,使得民法理论与民事司法实践的结合也颇具难度。
综上所述,就需要在学习过程中能联系自己的社会生活实际,分析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民事法律问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研究,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从而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习民法的思路和方法
(一)回忆法学基础理论已研习过的三个概念:
法律规范(包括假定、处理、制裁)、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行为、事件),应当将已学过的这些法学基础理论中的概念,实际应用到具体的法律部门,尤其是应用到民法学的学习中。
(二)如何应用
民法学总论的理论概括为:民法部门论、民事法律关系论、民事法律事实论、民事责任论四大有机构成部分。
1、民法部门论,包括民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渊源、解释、适用范围等基础问题的理论。
2、民事法律关系论,是民法发挥调整功能,直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理论。其内容是权利义务制度,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3、民事法律事实论。是关于能够依法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事件和行为法律制度的概括理论。
4、民事责任论,是关于民法治理违反民法规定之民事活动和越轨之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上述四大部分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及其内涵,完全适用于民法分论的每一民事权利制度。如适用于物权论,则表现为: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事实、物权民事责任。其他权利制度均适用这个法理逻辑结构。
运用法律规范的法理逻辑构成:假定、处理、制裁,仔细分析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的四大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民法部门论(民法法律规范部门理论)与法律规范理论照应;民事法律事实论与法律规范的假定照应;民事法律关系论与法律规范的处理照应;民事责任论与法律规范的制裁照应。根据这一法理逻辑,前三部分可以概括为:“民事准则论”或称“民事模式论”;最后部分可以概括为“民事责任论”或“民事救济论”。
(三)掌握民法理论逻辑结构的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遇到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
首先,应在民法部门论的指导下,根据民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分清事实的性质,应为民法所调整,还是由其它法律部门调整。
其次,应在民事法律关系论的指导下,确定该事实关系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别,审查主体、客体是否违反有关法律制度,准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
再次,应在民事法律事实论的指导下,查明当事人的行为法律事实和有关的事件法律事实,并以充分的证据证实有关事实和事实构成,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产生、变更、消灭。
最后,应在民事救济论的指导下,针对当事人权利受侵害的客观情况确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况,适用民事法律规定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使受侵害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以回复。
司法工作人员只要掌握和运用上述民法理论的法理逻辑结构和民法的法理逻辑,就自然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工作有序,方法得当,抓住关键,明辨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决,切实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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