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包括认识方法和思维方法,它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必须按照一定顺序采取的步骤和手段(即方向及法则)。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现象及法规律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的形成一方面受法律观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到哲学思潮、数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其它方法的影响,法学方法论是法学家的思维工具。
法学方法的使用,受法学研究目的制约,法学研究既有探求法律的价值追求的价值目的,又有揭示法律现象本质与规律的科学目的,还有指导实践活动的应用目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人们使用不同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指导,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观点。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后者又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
重点概念:法学方法论、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重点难点问题:法学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指导意义;价值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三章 法学历史发展
法学是一个历史范畴。法学是随着成文法的出现,职业法学家的形成而产生的。法学产生的标志是有了专门的法学流派、法学著作、法学方法论、法学的范畴体系等。
中国古代,夏商西周时期代表性的刑名学说是天命神权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儒、墨、道、法四大名家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点;汉以后,儒家正统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律学较为发达。明末出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法律思想体系逐渐近代化。
西方法学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法学产生并得到巨大发展,出现了五大法学家;中世纪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部分;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古典自然法学观;19世纪,历史法学、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占据重要地位;20世纪初,社会学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形成三足鼎立,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各种新的法学流派和思想大量涌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在阶级性、科学性、实践性上特别是在法律的历史观、本质观、本源观等方面具有根本的区别。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了创造性的发展,毛泽东特别是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根本任务。
法学研究随着中国社会从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社会的转变,也有其现代化的发展要求。法学现代化包括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上的现代化,核心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思想的现代化。
重点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现代化
重点难点问题:法学产生的条件;中西方法学发展的比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地位;法学现代化的涵义和内容。
第四章 法学体系
法学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发展而有分工,在近代以后,产生了不同的法学学科。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特别是法学研究的各种不同学科有机联系构成的整体,称为法学体系。对于法学体系的构成和分科,日本、英国、美国、前苏联及中国法学家有不同的看法。当代法学体系发展的新特点表现在:分支学科日益分化,综合性学科日益增多,交叉学科层出不穷,国际法学、比较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影响日益突出。
法学科学从认识的标准出发,可以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两大类。
理论法学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学科。另外还有一些边缘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文化学等。抽象性、概括性、普遍性、基础性是理论法学的主要特色,其主要表现法学的理论认识和文化传播功能。
应用法学包括部门法学、国际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以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边缘学科。对象的具体性、方法的解释性分析性、价值取向的应用性、地位的主体性是应用法学的主要特点。应用法学以实现法学实践应用功能以及丰富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为主要任务。
重点概念:法学体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
重点难点问题: 法学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法学体系的构成;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特点及作用。
第五章 法律思维
法学研究必然会产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特别是实在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心理状态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层次。法律心理状态又有积极心理状态和消极心理状态两种类型。当代中国社会法律思想体系由传统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前苏联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等构成。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法律职业的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意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有密切关系。
法律技术既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又是法学研究的成果。法律技术是法律的形成和运行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使用的实现法律目的的方法和工具。法律技术包括功能性技术即方法性技术和物质性技术即工具性技术。主要的方法性技术有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证明方法、法律渊源识别技术、法律效力范围确定技术等。主要的工具性技术有法律设施、法律器械、法袍等。法律技能的培养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关系密切。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处理专业问题的意识模型和态势,核心是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的形式,造成合乎逻辑的理论体系,反映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法律思维把法律实践经验以知识形态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实践,使法律实践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并能得到自觉的控制和调节。
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比较,主要特征有,它是一种规范性或规则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法律思维在审判活动中应该是确定性的单一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的主要内容有:规则意识、体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法律关系意识、法律行为意识、法律责任意识等等。
重点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心理状态、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技术、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证明、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思维
重点难点问题: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的构成及其评述;法律技术的意义;法律思维的意义、特征及主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教育
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社会活动,属于高层次教育。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和推动法治进步是法律教育的两大职能。培养法律人才、发展法律科学文化、服务法治事业,是高等法律教育的三项任务。系统的法律教育萌芽是在十世纪左右的伦波亚大学。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级法律人才,其中,本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国家和社会通用法律人才,而非单纯的法律职业者。
法律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爱国守法、崇尚正义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有广泛而扎实的科学文化素质,有扎实而完整的法律专业素质,适应性良好的社会素质,以及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完整的法律教育包括培养科学文化素质的通识教育和法律专业素质的专业教育两个层面。后者又包括法律专业通用能力教育和法律职业技能教育两个方面。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教育体制、法律教育目的的不同,形成了各种法律教育模式,代表性的有欧洲大陆的由大学法律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学院的职业技能教育复合而成的法律教育模式;美国的大学通识教育与法学院的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模式;日本的大学法律专业通识教育加上司法研修所的职业技能教育构成的法律教育模式;英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加律师会馆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法律教育模式。当代中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多样性和国际化改革。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有一定联系。
重点概念:法律教育、法律人才
重点难点问题: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法律教育的国际化标准;当代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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