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两宋的法制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的法制
第十章 明朝的法制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的法制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
学习指南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学科的一门基础课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法律起源、发展、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目的是古为今用、以古鉴今,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经验教训的总结,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具体包括:

1、各历史时期的立法:立法活动;立法依据;立法技术;各种形式的立法成果等。

2、各历史时期的司法:司法机关;诉讼原则及制度;审判体制;监狱制度等。

3、各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整体特征:立法与司法的联系;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等。

4、各历史时期的对当时的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思想。

二、中国法制史概况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夏代法制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转·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这里的“禹刑”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

2、商代奴隶制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刑名从商”

3、西周法律的法律制度是奴隶制鼎盛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三赦”(幼弱、老耄、蠢愚)、“三宥”(不识、过失、遗忘)的法律原则、“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1、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的社会大变局“礼崩乐坏”;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子产铸刑书于鼎、晋国铸范宣子刑书于鼎;

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战国时期的富国强兵运动与变法运动:李悝在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变法、商鞅变法;

《法经》是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

2、秦汉时期

秦的统一;

秦王朝确立了以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

秦律的指导思想及法制特征:云梦秦简、“法令由一统”、“凡事皆有法式”;

汉初的休养生息政策与汉承秦制;

文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

董仲舒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治主张;

“引经决狱”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上请”制度;“矜恤”制度;“亲亲相首匿”制度。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社会的动荡与传统法制的迅速发展:

立法活动的频繁与立法的不断探索:《新律》《泰始律》《北齐律》

法律内容的进一步“儒家化”:“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十条重罪”;

传统律学的发达:张斐《晋律解》

以肉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向以徒刑、流刑为中心的“五刑”体系的演变。

4、隋唐时期

中国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唐律疏议》标志“礼法结合”、“引礼入律”过程的完成;

唐律的历史地位:对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影响;

对古代东亚法律制度的影响。

5、宋元明清时期

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与法制的更加专制;

编敕、条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三)近现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现代法律制度。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也开始瓦解,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的生长。

清末变法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拉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帷幕。从清末的改法立志开始,中国近代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有两条主线:

1、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大清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等;

2、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清廷在立宪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旧律进行了大规模变通改定。在沈家本、伍廷芳的主持下,从西方介绍和翻译了大量的法学法典、著作,聘请了西方的一些法律专家,帮助起草了清末的一些法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三、“中华法系”及主要特征

(一)法系及中华法系

法系(Law Family,是指根据历史渊源、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性、不变性对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华文化中孕育成长的,为我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所采行的治国制度的总称,亦称中国法系。

(二)中华法系的特征: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不仅法典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的法律,而皇帝本身并不受法律的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历史上从未出现“治君之法”,相反,法律一直被认为是君主治理臣民的工具。古代所谓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同时君主又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要案件以及所有的死刑案件(至少在隋唐以后)都必须经由皇帝的裁决批准。皇帝既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在法外施恩,发布大赦或特赦令,赦免任何的犯罪。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和世界上大部分古代国家的法律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源自于以“礼”为总称的商周时期的部族习惯法,其中大量的诸如“亲亲”、“尊尊”的原则经儒家等先秦诸子思想家的提炼和萃取,逐步被归纳为“三纲五常”之类的伦理体系。礼教并非宗教,并不注重来世的追求,而是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比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对于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另外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还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在古代,“刑”与“法”、“律”一直是当作同义词来引用的。历代的律典一般就通称“刑律”,法官也称之为“刑官”,隋以后中央最重要的司法部门就叫“刑部”,历代正史记载立法及司法活动的主要篇章也叫做“刑法志”或“刑罚志”。君主交替使用或并用的礼教驯化、法律规范这两大套统治臣民的手段,就称之为“德礼”和“刑罚”。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亲属婚姻之类的规范大多直接依靠礼教)。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

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如明清时期的最高审级是由朝廷各部门负责官员一起参加的各类会审。地方基层各级政府都是行政司法职能合一的机构,而只有当地的最高级官员才有权作出判决。从宋代以后,才开始在大行政区(宋代的路、元明清的省)设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其审判权限也很有限,并被置于总督、巡抚等地方最高级官员的控制之下。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其身的。因此无从形成一个职业法官集团。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2、需要大家有一定的历史方面的知识,并关注历史研究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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