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学习的一些说明
我们选用的教材为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公司法》(校教材、联校教材、省级教材、部级教材,层次不同、质量不一,有些根本不行),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王建文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06第一版,2008.9第二版),是一本公司法研习者不可错过的优秀教科书。
本书以我国2005年《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立法实践,以十七章的篇幅对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
本书最大亮点有三:一为理论体系的系统性。本书在章节设置上并不拘泥于现行法的模式,而足基于作者对公司法高屋建瓴的理解与概括,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二为实践适用性。作者深谙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对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及其司法对策,提供了启发性的解决思路,成为实务工作的有效参考。三为内容的新颖性与前瞻性。本书吸收了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各项最新研究成果的有益内容,并及时地将最新司法解释融汇于制度与理论体系之中,以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与发展方向。
正如任何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一样,与此同时,本书亦存在一些不足。
1.一些内容表述过于晦涩难懂,加上公司法一些基本理论并无定论,甚至争论很大,再加上有着悠久历史、本是正宗渊源的外国公司法(英美法系公司法;法国法系公司法;德国法系公司法;折衷法系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全一致,各具特点,这样对一般学生,尤其是对初学者犹如当头一棒(这种说法不为过)。
2.一些章节内容写的不好,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3.一些重要内容本书未涉及或未主要涉及,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破产;公司责任与公司诉讼。针对此,我们做些变通:(1)尽可能用最简洁、最常用的语言给大家先对公司法基本理论与实践做一梳理,譬如,企业、公司的多层次定义;各法系理论与实践的确定性结论。(2)重新选用一些较好内容,譬如第十三章公司债;第十四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3)增加相应内容,譬如,第三章第三节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中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章公司的解散、清算与破产中破产;第十八章公司责任与公司诉讼。
二、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的性质
公司法学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均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尤其是对我们法律专业学生更是如此。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课程的设置目的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
1.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
2.增强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公司法等法律参与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3.训练自己应用公司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学发展历史和现状
(一)公司法发展历史和现状
公司最早产生于西方,公司立法也最早发端于西方。自1673年法国颁布《陆上商事条例》至今,世界公司立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尽管公司法具有国际趋同性,各国也积极主动地相互参考、借鉴,但因各国在法律传统、历史、文化背景、地理差异,使公司法在内容、体例等方面形成几大特色鲜明的法系。
从公司法发展的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各法系各具特色,但也相互借鉴和融合。德国法系以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以丰富的判例法为背景,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从立法形式来看各国也不完全一致。有的将公司法列为商法之一部分,如德国、日本等;有的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如俄罗斯、瑞士等;有的颁布单行法,如英美、旧中国等。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多将有限公司法列为单行法,如日本、德国、法国等,而德国又将股份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
新中国的公司立法刚刚起步,它一方面要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需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来看,公司法体系已经成型。这一体系的特点是:形式上,《公司法》作为单行法,公司种类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二)我国公司法学
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加上公司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公司法学课程受到重视,学科地位有所提升。但整体上未列入14门主干课,公司法处于三级学科地位。但不争的事实是,公司法学科地位越来越高,从这两年实际看,各主要法学院校及重点综合性大学都已将公司法学作为极其重要的课程。不但民商法专业要学、经济法专业要学,几乎每个法学专业都要学,更不用说很多人自学。
但是,毋庸讳言,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我国,公司法学毕竟还是一门年轻的、成长中的学科,具有我们自己特色的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尤其是原创性理论和思维还不多见。这说明,我国的公司学研究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加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