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点说明
(一)使用教材
我们这次使用的教材,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纪元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民法学卷五·婚姻家庭继承法》(夏吟兰主编),2004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按照新的教材编写体系,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和写在一本书中。但在实际教学安排中,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是两门课程。
我们这门课程是“婚姻家庭法”,故只讲教材中的“婚姻家庭法”部分。
(二)课程性质
婚姻家庭法学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婚姻家庭法学,在我国法学界的传统观点中,一直被看作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法学研究的发展,现在多数学者则主张,应将其归入大民法学法律部门。这样一来,婚姻家庭法学就成了民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了。我们选用的这本教材,就是按照这种观点编写的。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两个方面。
婚姻家庭法具有强烈的普遍性、身份性、伦理性和强制性,它涉及千家万户,涉及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是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休戚相关的一门法学学科。
婚姻家庭法学,不仅在民法学领域,就是在整个法学专业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课程。
(三)学习目的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根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教育和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能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对我国婚姻法中的主要内容能有比较清楚的掌握,学会联系社会实际从理论上探讨和思考婚姻家庭问题,学会运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相关问题。
(四)教学内容
本教材婚姻家庭法部分共有12章,从体系结构上可分为三大块:总论、分论和附论。
总论部分包括1——4章,内容涉及婚姻家庭学说理念、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亲属制度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主要是从整体上对婚姻家庭法学中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理论阐述。使大家从理论的角度对婚姻家庭法学有一个宏观的认识。
分论部分包括5——11章,内容涉及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效力、家庭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成员关系、收养关系等。分论部分是本门课程的核心部分,主要是对国家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和理论阐释,使大家在学习了本门课程后,不仅对国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内容能有系统的了解,并对这些内容能有一个理性的认识。
附论部分仅12章一章,主要是介绍民族婚姻、涉外与港澳台同胞的婚姻和收养、婚姻法上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五)教学时数
4学分(共60课时)
(六)学习方法
婚姻家庭法是法学专业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努力学好。
学习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以马克思主义作指导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我们研究和了解社会科学知识的理论基础。婚姻家庭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当然也不能例外。所以,学习婚姻家庭法,应注意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
这里主要是要求大家能有选择性地阅读一些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的论述。最好能学习一下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将会对学习婚姻家庭法大有帮助。
2、以教材为主,法律文件为补充,其他资料为辅助
本门课程的教学,不对同学提过高的要求。所有要求同学掌握的问题,包括考试的要点,都严格围绕教材进行。其他资料,都属于帮助同学加深理解的辅助性读物。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不可以舍本求末,过多得将时间花费在有兴趣的辅助资料上,而忽视了教材内容的学习。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婚姻家庭法学是以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家庭法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一些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以下四个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理解与熟记相结合
我们这门课程,毕竟是要经历考试的。所以,有些东西不熟记恐怕也不行。但是,将熟记变成了死记硬背也不好。如果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4、注意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强化书本知识
婚姻家庭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要求学生在学习掌握婚姻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把理论阐释与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带着实际问题学习婚姻家庭法学知识,知识的掌握可能会更加牢靠。
5、注意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
学生在学习中,应注意自己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我们对学生学习这门课程,就有这方面的要求,比如,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更为重要的,我们每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都非常需要具备这种能力。
二、教材内容介绍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说的理念与发展
【学习提示】
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要研究婚姻家庭法,就必须对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有所了解。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属性。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理念及属性
一、婚姻、家庭理念
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婚姻的性质。家庭的概念和特征、家庭的职能。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第二节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关系。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和婚姻制度的发展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婚姻制度的发展。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与家庭的概念、婚姻与家庭的特征、婚姻的性质、婚姻家庭的职能、婚姻家庭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诸部门的关系、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学习提示】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与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三、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第二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礼制规范的特征。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清末婚姻家庭立法。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国民党政府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四、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特征、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效力。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沿革,重点应放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礼制规范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和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方面,尤其要掌握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特点。
第三章 亲属制度
【学习提示】
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制度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亲属法,是指规定婚姻、血亲和监护关系的法律。婚姻关系是产生血亲关系的基础;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主要内容;监护关系虽非单纯的亲属关系,但系亲权的延长或补充。狭义的亲属法,仅指规定血亲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典型的亲属法律,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关于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特征。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现代亲属的分类。
第二节 亲属关系远近计算法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
三、我国亲属关系的计算法
我国古代的丧服制。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计算法。直系血亲计算法。旁系血亲计算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配偶关系的发生。姻亲关系的发生。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
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特征、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现代社会的亲属分类、法定的近亲属范围;了解亲等的计算方法,侧重了解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了解我国的丧服制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属计算法;了解亲属关系的产生、终止和亲属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提示】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根本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家庭本质和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观,体现了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也是解释和执行婚姻法的根本准则,可以起到弥补法律不足,解释具体规定的作用。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总则一章中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修改以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条)
新增加的内容,有的书中并入原则,有的则作为倡导性规定列出。我们所使用的教材,以“倡导性规定”对待。我们保持教材观点。
第一节 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意义
婚姻自由的概念。婚姻自由的由来。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相互关系。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的意义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
二、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事实重婚的异同。
第三节 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意义
男女平等的概念。男女平等的历史与现状。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婚姻关系方面的男女平等。家庭关系中男女平等。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离婚程序方面的保护。离婚时财产问题的法律保护。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意义。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内容。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地位平等。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意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四、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节 计划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二、计划生育的内容
第六节 对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关系的倡导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二、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学习要求】
了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贯彻实施这些原则的重要意义。对婚姻法基本原则中的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和一夫一妻制三项原则的内容,应详细掌握。夫妻忠实和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等倡导性规定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应充分理解其现实意义。学习中也应注意了解婚姻法中有关保障婚姻法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学习提示】
婚姻的成立是指婚姻当事人的结婚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所导致的后果。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才会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结婚要件的就不具有法律上婚姻效力,会被法律确认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与结婚制度有关的,还有婚约和事实婚姻的问题,在本章中,都会找到相关的介绍。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的概念。结婚的特征。
二、结婚制度的沿革
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共诺婚。自由婚。
第二节 结婚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患者。
第三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结婚登记的目的意义。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四节 无效婚姻
一、概说
无效婚姻的概念。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我国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构成要件。
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
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
三、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后果类型。人身关系后果。财产关系后果。子女关系后果
第五节 与婚姻制度相关的规定
一、婚约
婚约的概念。婚约的类型。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特征。我国处理事实婚姻的相关政策。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制度的沿革、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程序、我国结婚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了解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异同、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宣告机关。了解婚约的概念和类型、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处理事实婚姻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学习提示】
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男女因结婚而建立起婚姻关系,即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婚姻的法律效力。
夫妻关系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不同的立法主义,包括一体主义和别体主义。
婚姻效力表现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即夫妻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方面,财产关系是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制度。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等诸多形式。
在夫妻关系中,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都是很重要的内容。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效力的分类。
二、夫妻关系演进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我国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
二、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三、外国亲属法中的人身关系内容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一、夫妻财产制
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三、夫妻的相互继承遗产权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关系演进,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外国亲属法中的人身关系内容,了解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历史演变,了解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弄清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习中也要注意了解扶养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也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学习提示】
合法有效的婚姻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也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婚姻终止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离婚行为和死亡事件。关于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历史上出现过许多不同的离婚制度。离婚问题涉及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成员关系等诸多问题的重大变化,事关社会伦理和秩序,故各国法律对离婚问题都十分重视,对离婚的条件、程序、后果等,都有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离婚制度,包括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行政离婚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自愿的离婚情形。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适用诉讼离婚程序。诉讼离婚较之行政离婚情况要复杂。法律对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以及是否需要实施特别保护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一节 婚姻终止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
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离婚的立法主义。禁止离婚主义。许可离婚主义。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破绽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1950年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1980年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中的离婚制度。
第二节 行政离婚
一、行政离婚概说
行政离婚的概念。行政离婚与协议离婚。
二、行政离婚的条件
已经登记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已经形成协议。
三、行政离婚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节 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概说
诉讼离婚的历史。诉讼离婚制度的社会背景。我国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点。
二、诉讼外调解
诉讼外调解的含义与作用。诉讼外调解的结果。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离婚诉讼管辖。诉内调解。审理与判决。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示性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五、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对女性婚姻当事人的特殊保护。
【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婚姻终止的原因、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的立法主义、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制度;了解行政离婚的概念、行政离婚的条件、行政离婚的程序,了解我国诉讼离婚的概念及特点、诉讼外调解、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对军人和女性当事人的特殊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