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论部分(中)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掌握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掌握民事诉讼审判制度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主管与管辖:掌握法院主管的范围;确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依据;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确定的依据;协议管辖的条件;移送关系的条件和限制、指定管辖的情况、管辖权转移的内容。
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六)因铁路、公路、水土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5、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在诉讼实务中,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6、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7、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法院有时可能对管辖权做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作出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管辖权益以后,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参加人:掌握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当事人的资格;普通共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特征;诉讼代表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