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审判权
第三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六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八章 当事人
第九章 证据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第十一章 财产安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诉讼费用
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十七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八章 再审程序
第十九章 特别程序
第二十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一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学习指南(四)

 

第一部分 总论部分(下)

民事诉讼证据:掌握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证据的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含义、分担和举证责任导致的几种情况;质证和认证的要求;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1、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2、证据的分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3、证明对象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

1)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事实。分为程序上的事实和实体上的事实。

②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

③经验法则。

2)需证明的事实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推定的事实。推定可以分为两类: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

④已为人民法院交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有效公证支书所证明的事实。

⑦自认的事实。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4、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含义

2)证明责任的分担

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明确什么是当事人的主张。

例外情况下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5、举证时限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就举证期限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6、证据交换

7、质证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第二部分 审判程序部分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中掌握起诉的条件、开庭审理的阶段、撤诉的条件、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几种特殊情况;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点;二审程序中掌握上诉的条件、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中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发起方式。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支付令异议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和特点、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除权判决的效力;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掌握破产法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适用范围的划分以及二者在实用程序上的区别。

第三部分 执行程序

主要掌握执行的特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回转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四部分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主要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中的牵连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应诉管辖;涉外财产保全和期间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中的对外国法院判决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学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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