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四章 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十七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权利限制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
第二十三章 商标注册的撤销与无效
第二十四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2

 

“赛福奥生命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大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石家庄格林高营养技术开发公司(简称格林公司)  

原告格林公司诉称:“赛福奥生命蛋”是原告独家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于199312月第四届全国抗衰老科学技术大会上获两项金奖,同年12月通过中国轻工部组织的鉴定。19935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注册商标。“赛福奥生命蛋”问世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供不应求。就在此时,被告河北大学于1994429日在《河北科技日报》、531日在《天津日报》刊登了《关于“赛福奥生命蛋”的严正声明》,误导消费者认为“赛福奥生命蛋”即为“蒋氏高能蛋”和“赛福奥生命蛋”的生产者是河北大学。而事实上河北大学并没有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过“赛福奥生命蛋”商标。河北大学的行为致使与原告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个人纷纷来电质询,或暂停接触,或中止合同,给原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河北大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判令河北大学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河北大学答辩并反诉称:一、“赛福奥生命蛋”并非原告独家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原告是199343日成立的,而该项技术成果申报鉴定的“项目书”申报日期却是19905月,单位未成立,哪来的申报和批准?可见研究开发属欺骗之说。199312月原告在国家轻工部组织的鉴定会上使用的鉴定材料中的绝大部分是河北大学为申请技术成果鉴定所准备的材料,因此,鉴定会所鉴定的技术成果应归河北大学所有。二、河北大学在“严正声明”中申明“赛福奥生命蛋”是蒋守规博士发明的,这并非虚假宣传,更不是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依法将轻工总会组织鉴定的“赛福奥生命蛋”技术成果判归河北大学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河北大学经济损失500万元。

格林公司对河北大学的反诉辩称:原告通过鉴定的材料中没有河北大学的材料,原告使用和转让的技术是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特种鸡饲料添加剂,与河北大学的PAPHE促进剂不同,因此不存在格林公司侵犯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的问题。

一审审理查明:1990105日,河北大学就PAPHE促进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饲料添加剂”的发明专利,1994109日被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人为河北大学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教授蒋守规博士及其夫人赵谨,专利权人为河北大学。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饲料添加剂的主要成份为各种化学元素。河北大学用PAPHE促进剂喂鸡生产的鸡蛋名为“蒋氏高能蛋”,又名“派啡苏坡蛋(PAPHE SUPPER EGG)”(简称高能蛋)。其主要技术指标为:高能蛋的17种氨其酸含量比普通蛋高4724%;7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4%;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ugg)分别为9851336118010358SRC值为9481;支连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60%;食用后能使贫硒患者的血清含量达正常范围77120ugL19933月初,石家庄长城新技术公司经理孙正找到蒋守规,要求共同开发高能蛋市场。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由蒋守规提供PAPHE促进剂,按每公斤188元价格卖给拟成立的格林公司,由蒋守规负责派人(非格林公司人员)到鸡场喂鸡,所产鸡蛋由格林公司销售,收入归格林公司。商定后,孙正将6万元现金付给蒋守规,蒋的女婿张浩代蒋写借款条一张。

1993312日,石家庄长城新技术公司投资50万元开办的格林公司成立,蒋守规征得河北大学领导同意,被任命为该公司总经理,月工资1500元。尔后,双方按照孙正和蒋守规商定的协议履行。格林公司为喂PAPHE促进剂所产鸡蛋定名为“赛福奥生命蛋”(简称赛蛋),并出资请广州白马公司为产品设计了商标标识等,又于19935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94921日核准注册。后在经营中,蒋守规因与格林公司发生矛盾,于1993928日辞去格林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时停止向格林公司供应PAPHE促进剂。

1993729日,《首都经济信息报》刊登了“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研制出保健鸡蛋”的消息。同年9月,继任格林公司总经理的孙正与乔凤祥签订了一种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特种饲料添加剂的技术转让合同,格林公司付10万元买断该技术。格林公司用中草药鸡饲料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仍叫赛蛋,并使用原注册商标。199312月,格林公司就中草药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饲料添加剂喂鸡所产的赛蛋技术成果,向中国轻工部(现为中国轻工总会)申请进行鉴定,并于同年1225日通过鉴定。鉴定证书载明:本项研究成果系以中草药为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以该饲料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的主要技术指标为:18种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2%;8种必须氨基酸含量比普通蛋高37%;支/芳比值比普通蛋高26%;锌、铁、钙、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mgg)分别为11141722480550100130;食用后可使贫硒患者的血清硒含量达正常范围75120ugm1。鉴定意见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以中华民族传统的方法研制出新型的饲料添加剂,提供的鉴定资料基本齐全,数据可信,符合发展保健食品的方向。”此后,格林公司在报上刊登转让赛蛋专有技术的广告。蒋守规看到格林公司的宣传广告之后,怀疑格林公司在鉴定会上使用了河北大学的技术资料,遂向中国轻工总会咨询。中国轻工总会成果专利处将格林公司送中心鉴定时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交蒋守规查阅。蒋守规发现该材料与河北大学研制PAPHE促进剂的技术资料有很多相同之处,于是向河北大学领导反映。河北大学于1994429日在《河北科技日报》、同年531日在《天津日报》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赛蛋的严正声明》,其中写到:蒋守规发明了一种新型高能鸡蛋,曾用名赛蛋,现名“蒋氏高能蛋”,欢迎国内外有识之士来该校科研处洽谈合作业务。格林公司看到河北大学的“声明”之后,认为河北大学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大学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河北大学接到诉状后,则以格林公司在中心通过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绝大部分技术资料,侵犯了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将格林公司在鉴定会上鉴定通过的技术成果判归河北大学所有,并判令格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法院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

199312月,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鉴定其从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处受让的特种鸡饲料添加剂及用该种添加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但是,经对照验证和核实:通过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的主要技术指标与河北大学的上述资料中的数据并不相同,而与格林公司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格林公司提出其生产使用的配方和转让的技术是其买断乔凤祥的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鸡饲料添加剂技术,而河北大学发明的PAPHE促进剂是以化学成份为主,二者毫不相干。为此,格林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对两种促进剂进行技术鉴定。河北大学认为,格林公司在中心鉴定赛蛋技术成果时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大量材料,因此该技术成果权属于河北大学,至于格林公司目前使用的到底是什么配方制作添加剂,并不影响其使用河北大学材料而构成侵犯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这一事实的成立,故无必要对添加剂进行技术鉴定。

 

本案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格林公司在蒋守规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使用河北大学的PAPHE促进剂喂鸡,为所产鸡蛋定名为赛蛋,因此河北大学在《河北科技日报》、《天津日报》刊登的关于赛蛋的严正声明中称其用蒋守规博士发明的PAPHE促进剂饲料喂鸡所产鸡蛋,曾用名赛蛋或原名叫赛蛋并非虚假宣传和捏造事实。格林公司以河北大学在报纸上刊登上述声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为由,起诉河北大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格林公司在向中心鉴定其从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时,确实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但这种使用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因此,河北大学主张格林公司鉴定通过的技术成果应归自己所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格林公司诉河北大学不正当竞争,河北大学反诉格林公司的技术成果权应归其所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格林公司和河北大学的诉讼请求。

河北大学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主张格林公司鉴定通过的技术成果应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的部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被上诉人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不是“使用了河北大学有关PAPHE促进剂的部分技术资料”,而是绝大部分,尤其是作出鉴定意见的支柱技术资料都是河北大学的。被上诉人向中心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河北大学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而不是被上诉人从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处转让的促进剂及用该种促进剂饲料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二、一审法院支持、保护违法行为。被上诉人盗用河北大学的技术资料,将利用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以鉴定的形式非法据为已有。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以“这种使用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为由,公开予以支持和保护。被上诉人在申请鉴定时,伪造了计划项目书,盗用河北大学的技术资料,欺骗鉴定委员会,对于这种以弄虚作假的违法手段骗取的鉴定证书,一审法院不仅不依法予以纠正,反而予以保护。为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对被上诉人采取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骗取的鉴定证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格林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鉴定证书,超出了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更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二、答辩人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及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均由答辩人独立完成,上诉人称作出鉴定意见所用的支柱技术资料都是河北大学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申请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系纯中草药配方,并且与鉴定结论相一致。一审期间,答辩人曾多次提出对两种添加剂技术构成进行技术鉴定,上诉人则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因此,上诉人称答辩人向中心申请鉴定的技术成果是利用河北大学PAPHE促进剂喂鸡产蛋的技术成果,而不是答辩人从北京大兴县农民乔凤祥处受让的技术成果,亦无事实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外,格林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关于驳回其主张河北大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的部分,虽认为不妥,但并未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技术成果鉴定所需要的主要技术资料是体现该成果技术方案的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造工艺等技术文件和体现技术成果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格林公司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其所使用的鸡饲料添加剂的主要原料为中草药,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的氨基酸含量,支/芳比值,钙、镁、锌、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等主要技术指标与格林公司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河北大学的以化学促进剂为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及用此饲料喂鸡所产高能蛋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同,应视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虽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但在通过鉴定的赛蛋主要技术指标中并未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河北大学上诉称格林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的支柱性技术资料是河北大学的,缺乏事实依据。技术成果鉴定是我国评价技术成果的成熟可靠性及其水平的一种方式,不决定成果的权属问题。河北大学仅据格林公司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有关技术资料,即认为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为高能蛋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应归河北大学所有,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主张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权归其所有,格林公司使用、转让该技术成果侵犯了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使用了他人的部分技术资料鉴定技术成果“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并无不当。格林公司在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列入鉴定材料中,并提交鉴定会,是缺乏科学态度的。对于这种在鉴定中缺乏科学态度的行为,依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由组织鉴定单位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河北大学以格林公司在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为由,主张本院撤销赛蛋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上诉人河北大学承担。

 

本案评析

一、格林公司使用河北大学的技术资料对其赛蛋技术成果进行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的技术成果权能否据此判归河北大学

这是河北大学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一个主要上诉理由。从查明的事实看,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确实使用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但河北大学不能因此就主张所通过鉴定的技术成果属于自己所有。理由是:(1)格林公司通过鉴定的赛蛋与河北大学的高能蛋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鉴定所需要的主要技术资料是体现该成果技术方案的产品设计、产品配方、制造工艺等技术文件和体现技术成果水平的主要技术指标。格林公司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其所使用的鸡饲料添加剂的主要原料为中草药,用该种添加剂喂鸡所产鸡蛋的氨基酸含量,支/芳比值,钙、镁、锌、铁四种微量元素含量等主要技术指标与格林公司自己的赛蛋技术报告中的数据基本一致,与河北大学的以化学促进剂为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方案及用此饲料喂鸡所产高能蛋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同,故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成果。

2)河北大学称格林公司申请赛蛋鉴定使用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绝大部分技术资料和支柱性资料并非属实。格林公司在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所提交的鉴定材料中,虽含有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但在通过鉴定的赛蛋主要技术指标中并未抄袭其中的任何数据。河北大学上诉称格林公司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的支柱性技术资料是河北大学的,缺乏事实依据。

3)技术鉴定并不是确定技术成果权的最终证据。技术成果鉴定是我国评价技术成果的成熟可靠性及其水平的一种方式,不决定成果的权属问题。河北大学仅据格林公司向中心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使用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有关技术资料,即认为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为高能蛋技术成果,其成果权应归河北大学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二审法院对河北大学主张通过中心鉴定的赛蛋技术成果权归其所有,格林公司使用、转让该技术成果侵犯了河北大学技术成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使用了他人的部分技术资料鉴定技术成果“只影响对技术成果的评价,并没有改变被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权属”,并无不当。

二、对技术鉴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属于本案处理范围

格林公司在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时,将河北大学高能蛋的三份检测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列入鉴定材料中,并提交鉴定会,是缺乏科学态度的,实际上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这种在鉴定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的行为,依照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由组织鉴定单位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河北大学以格林公司在申请赛蛋技术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为由,主张二审法院撤销赛蛋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诉讼请求,亦不能采纳。

三、关于河北大学刊登的“严正声明”是否构成对格林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这个问题主要是格林公司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判决后,格林公司虽然没有提起上诉,但这也是本案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格林公司生产的赛福奥生命蛋前期使用的是河北大学的饲料配方,双方终断合作后,格林公司生产的赛蛋不再使用河北大学的饲料配方,河北大学使用曾生产赛蛋的饲料配方自行生产高能蛋,那么,河北大学在“严正声明”中称“蒋守规发明了一种新型高能蛋,曾用名赛蛋,现名蒋氏高能蛋”是否为虚假事实?如果仅从是否为虚假事实这个角度来分析,那么河北大学的饲料配方所生产的鸡蛋确实曾经叫过“赛福奥生命蛋”,中间没有虚假的表述。由于是对事实的陈述,所以也就不存在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问题。所以,一审判决河北大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个“严正声明”也确实有引人误解的地方,给人一种“赛福奥生命蛋”这一名称现在已不再使用,改用“蒋氏高能蛋”名称的印象,而事实上“赛福奥生命蛋”这个名称格林公司还在使用,只是不用河北大学的饲料配方。应当说,这对格林公司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格林公司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其生产的赛蛋已改变配方,且在技术鉴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多种因素,一审判决河北大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属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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