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四章 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十七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权利限制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
第二十三章 商标注册的撤销与无效
第二十四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19

 

英国“雷宝”商标被侵犯案

案情

英国力宝克国际公司素以生产“雷宝”(REEBOK)运动鞋闻名。1987年底至19987月间,力宝克公司中国总代理香港奥西安公司,通过福建省外贸总公司鞋帽出口公司,分别对神州市一些运动鞋厂进行了考察,并经过多次洽谈,同意以这几家运动鞋厂作为生产雷宝运动鞋定点厂。双方签订了建立生产线,定牌生产该鞋的协议,但不准福建几家运动鞋厂的自行销售。随后,香港奥西安公司别给几家鞋厂下了订单。有关的具体条款为(摘录):

5条:卖方(即神州市几家运动鞋厂)不应购买生产多于订单规定数量的鞋的材料,或做出生产大于订单规定的数量的鞋的生产安排。

9条:卖方保证生产的产品有销路并且和订货单所述质量、款式一致。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产品的材料或工艺缺陷,或是其他标准与订货单不符合,力宝克公司将拒收并退货,费用由工厂承担。

19894月,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以“即使给予技术指导,几家运动鞋厂仍无法按照力宝克要求的规格维持正常的质量控制”为由,给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发出终止函,并逐渐与其运动鞋停止合作关系。

但在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几家运动鞋厂解除合同后,后者继续生产“雷宝”运动鞋。从19893月至12月间,仅流入北京市场的“雷宝”运动鞋就有7443双,售出4967双,累计销售额674781元,非法获利58522元。

鉴于以上情况,英国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于198912月投诉北京市工商局。称假冒的“雷宝”运动鞋在京有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并赔偿损失。

 

本案处理结果

19891216日福州市工商局对其中有关厂家处以3660元的罚款。

 

本案评析

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鞋厂的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后者获得生产“雷宝”运动鞋的许可的解除。而此后,明知合同已解除,福州市几家运动鞋厂继续生产并销售带有“雷宝”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给商标注册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此行为已侵犯了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考虑到被侵权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由于某种原因,突然取消侵权人为其“雷宝”运动鞋定点生产厂的资格,本身负有一定责任,故对福州市有关运动鞋厂予以从轻处罚。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定作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销售“雷达”运动鞋,同样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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