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第四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五章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期限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
第九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章 著作权的管理
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客体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第十四章 专利授权的条件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十七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和权利限制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商标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二章 商标权
第二十三章 商标注册的撤销与无效
第二十四章 商标管理
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章 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5

 

 “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93)商标申驳字13166号】,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本案复审情况

处理结果: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评析

商标本身也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我国对各民族的尊重,防止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迷信等,维护道德风尚,净化社会环境,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下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它是商标注册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商标实务中需要个案认定。在商标评审中,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文字、图形。如“台湾联邦”、“造反有理”等。(2)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字、图形。如“钱拳权”、“金钱万岁”、“二房”等。(3)具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或有伤宗教感情的文字、图形。如“观音”等。(4)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5)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民事权利的。如“马拉多纳”等。当然如果权利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本案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因此,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因为“乡巴佬”商标涉及对农民的鄙视,如果注册,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实际上还起到补充《商标法》第8条的其他规定的作用,对该条前几项没有明确禁止规定,但又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依据第8条第1款第(9)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除了《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以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也不能作为商标。这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内容。实际上第(7)项的规定与第(9)项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国家对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样体现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包括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歧视,还包括种族歧视在内。例如商标局就曾经根据《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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